【DQ區諾軒】法院拒受理覆核申請 指應以選舉呈請提出

更新時間 (HKT): 2018.03.29 15:11

法官周家明指出,過往有多個案例均指出,涉及挑戰提名程序和選舉主任決定只能以選舉呈請,或《立法會條例》72條「以喪失資格為理由針對任何人提出法律程序」的方式提出。周官指本案的議題涉及《立法會條例》61條,合適的程序應是選舉呈請,而呈請的法定要求是最少10名選民聯署提出。申請人一方在庭上陳詞強調,黃大海不是湊不夠人數提出,換言之,其他申請人大可以提出選舉呈請。

申請人聲言申請司法覆核的目的是要禁制政府刊憲公布區諾軒當選,以及禁制區宣誓就任。然而周官不認同這些理據。首先,周官認為申請人的目的不單純為了禁制,最終目的是挑戰區的議員資格及選舉主任的決定,這個範疇已觸及《立法會條例》61條。

另外,即使區諾軒到最後真的被法庭裁定失去議員資格,法例已有程序指示政府在指定時間刊憲公布議席空缺,不需要申請人額外要求。周官同意政府一方的陳詞,指申請人黃大海缺乏理據申請司法覆核,尤其黃一方明言其實可以湊夠10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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